台灣二○○○年總統大選-作票      

                                                       高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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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改革選舉,全民都應奮起

現在的民進黨和過去的執政黨不分軒輊,一位過去為改革選舉不遺餘力的民進黨朋友,半開玩笑地說:「阿扁至少要當八年總統,我們也要執政五十年後再輪替,現在選舉的『人工』在我們的手中了,他們五十年都不改,為什麼要壓迫新政府一上來就改?」
美國各地選委會寄送選舉通告時,總不會忘記附函親切提到:
Please let us know suggestions you may have for improving the voting process. We strive to give the very best service possible to voters.
意思是誠懇徵求大家對改革選舉的建議。在台灣,選委會從沒有這樣做過,政府對改革選舉的建議一貫不理不睬,但這事關人民權益、國家前途。「改革選舉」的呼籲,無論如何還是要大聲表達出來。

選舉制度早該改變

要進步就必須求變,要邁向完美則更須不斷求變。
———英國首相邱吉爾

台灣的選舉制度也有變革過,只是變革的軌跡似乎部可看出「人治」的影子,而鮮有為長治久安設想的革新。例如廢省長選舉,顯然是衝著宋省長個人。廢國大選舉,報載民進黨高層就明言是「為阿扁拔樁,其中有權謀在」。
台灣最重要的選舉,當然是總統大選。在兩蔣時代,選總統是依當時憲法由國代間接選出,這一制度對兩蔣都沒有風險,當然就無人提出變革。李登輝第一次當選總統也是由國代間接選舉,當時如果林洋港、蔣緯國敢毅然聯手參選,則李登輝恐難順利登上總統寶座。有鑑於此,李總統競選連任時改為直接民選,對他最為有利。同時,也可為總統集權打下民意基礎,因此說變就變,馬上修憲改為「直選」。
以台灣目前的局勢,總統必須凝聚共識,才能與對岸周旋,因此新的變革應是朝向
「絕對多數制」。直選總統可有兩種制度。一是絕對多數制,即「若一次投票沒有候選人得票過半數,則由前兩名再投票一次」;二是相對多數制,則是「一次投票決定,最高票者當選,不必過半數」。民國八十六年,國民黨與民進黨國大黨團協商決議,已有共識朝向「絕對多數制」修憲。當時陳水扁堅持異議,並直接攻訐連戰為個人修憲。
他指出,國民黨對總統選舉方式要求採絕對多數,是連戰所堅持的,連戰為何堅持?害怕什麼?連戰是怕凍省後,尚無法排除總統之路的障礙。
對此新聞局長李大維的反應相當得體:
他表示,國家元首若不能獲得絕對多數的選票,則正當性、合法性與政局穩定性方面,會有不利影響,並不是在為任何人量身製衣。任何憲政制度的改革應顧及國家的長治久安。
阿扁所持理由只是卸責指摘他人。真正原因似是他在選市長就嚐過「相對多數制」的甜頭,以末過半數當了台北市長。如果依「絕對多數制」,當時他必須與趙少康再選一次,恐怕就勝負難分了。八十六年政界已明顯看出,總統大選國民黨會出現兩組人馬,因李登輝不許有「連宋配」,阿扁將漁翁得利,雖也有可能得票第一,但絕難過半數。再次投票時,國民黨的選民諒必會由分而合,阿扁就輸定了。阿扁獲得李登輝的支持,而阻撓修憲得逞。如果當時修憲為「絕對多數制」,則第二次再投,宋楚瑜可獲得連戰大部分的選票,而以過半數當選,今天政冶局面就完全不同了。這也可見阿扁的洞燭機先,始能獨占鰲頭。
但這樣基於個人因素而阻撓了應有的制度變革,也產生了負面作用,如今陳總統以百分之三十九選票當選,在整合全國力量時,將無法避免遭遇或明或暗的阻力。當時,中國時報(八十六、七、二)也報導了民進黨修憲九人小組其他成員的殷憂,暗喻「相對多數」是「阿扁條款」,「如果修憲不成(即修為絕對多數制),國家基本制度沒改變,陳水扁即使當選總統,也走不出總統府。」有識之士早已預見阿扁以不過半數當選總統,將有潛在的危險。
未來台灣仍將需要長期因應對岸的壓力,以絕對多數產生的總統當然較能穩定政局,提供有效領導。現在修憲的責任已落在立法院,二○○一年改選立法委員時,應是反映民意的良機。希望有不少立委候選人會以修憲改總統選舉為「絕對多數制」作訴求。
其次,台灣中央及地方民代的選制,也有重大的缺陷。台灣是採行中或大選區「限制投票」制。在一選區中應選出多名民代,但卻限制只能圈選一名。這個制度唯一優點是計票較簡單,但有兩個明顯的缺點:一是候選人只要掌控很小部分的選票,即可順利當選,不需關注多數人的期盼;二是「限制投票」剝奪了選民的充分選擇權。舉例而言,台北縣第一選區應選出八名立委,有二十四名候選人,選民理應可選擇八位,但因「限制」,只能選一名。他該選給他心目中該當選立委的八位中的哪一位?他可能不會投給最賢與能的一位,因為他認為那位已有足夠票數當選了。由此可見,這制度也違背了「選賢與能」的選舉原則。這種選制會迫使候選人必須偽裝哀兵爭取同情。政黨提名後,政黨又要另搞「配票」,「配票」本身也是另類威脅選民自由選舉權的方式。這種制度只要掌握選區少數選票,就可一再連選連任,很容易滋生派系山頭,藉此連選連任的民代號稱「連霸」,他們心中只有自身及派系利益,不必為國家全民著想。這是多年來台灣國會與地方議會亂象的根源之一。
「限制投票」儘管缺陷甚多,但行之多年,卻無法變革,因為有眾多「連霸」是這制度的既得利益者。將來,選民必須選擇肯致力改革選舉的一批新立委,好好革新選舉制度,國家才會有指望。
新的政權成立,是改革選制的良機,但新政權對選制主動變革的方向,往往只著眼於「鞏固自身政權」。
陳水扁上台,要變革選制竟是廢除基層民選,以官派代替「民選」。一來可酬庸功臣,二來可在基層為大選布樁腳。陳總統就任未知謀國,已開始為競選連任而謀,廢除「鄉鎮市長選舉」就勢在必行了。
廢除鄉鎮市長選舉的理由,當然會假借人民最期盼的事,如「杜絕賄選、消除黑金」,加上「節省行政資源」之類的口號。事實上,嚴格執行的公正選舉,自能遏止買票、作票,自可杜絕黑金;且公正的選舉,選賢與能,.才能產生廉能政治。
陳總統就職甫兩周,六月四日自由時報就刊出顯著報導,大標題是「陳總統:鄉鎮市長應改為官派」,副標題是「引用余政憲碩士論文,指出不管著眼成本效益或杜絕黑金,廢除鄉鎮市長民選答案已很清楚」。廢除民選,就同「杜絕黑金」,舉世恐怕只有台灣有此政治奇論!至於陳總統的另項理由——「成本效益」,應該首先引用於此次總統大選,僅就陳總統向中選會申報的競選經費「九億元」來研究,如果是陳總統自己出資九億元,他四年總統投資報酬率多少?如果是財團投資,效益如何計算?
當年袁世凱也引用屬下寫的「論文」,認為「世襲帝制」比「民選總統」效率高。袁世凱失敗了,因為「廢除民選」違背了民意,橫逆了民主潮流。
民選畢竟是擋不住的世界潮流,連俄羅斯也已舉辦中央到地方的民選。事實上,民選早已被証明可使政治新陳代謝減少官僚腐化的較佳制度。台灣在二○○○年代,一位民選的陳總統卻硬要廢除地方首長「民選」而改為官派,實在令人感慨唏噓。
陳總統就職二個月後,擔任民進黨全國鄉鎮市長聯誼會長的廖本煙,為了呼應陳水扁總統的廢除鄉鎮市長級的選舉主張,宣稱做了三○九鄉鎮市長級問卷調查,逾七成都贊成改官派。事實上,三○九份中只有一八一份回覆,同意官派只有一三一人,只不過是三○九人中的四成表示贊成,且是以「在官派時現任者若仍在第一任具優先遴選資格。在第二任本已不能再參選仍可具候派資格」,如此優厚誘脅下才得四成表態贊成。又內政部民政司長八月二日宣稱改官派相關草案月底前送政院,十月交立院審議,一副勢在必行的架勢。反對官派的鄉鎮長也表示,如果是為了消除賄選,那就將立委、縣長、縣議員選舉一併廢除吧!他們認為應從事改革選舉,而不可輕言廢除選舉。
諸民主先進國家像美國,凡是主管業務直接與民眾相關者,率多以民選產生,美國除了總統、州長外,連州務卿、財政廳長、法務廳長、警長、教育委員都是民選的。
美國兩百年來有四十二位民選總統,但沒有一個總統曾說過、恐怕也沒想過要「廢除民選」,中國卻已有民初袁世凱要廢除「總統選舉」,改為帝制,現在陳水扁要廢除「鄉鎮市長選舉」,改為官派,這不是民主進步,而是民主退步。袁、陳二人對廢除「民選」都說出了冠冕堂皇的理由,也立即有人呼應,但說穿了即是為鞏固自己既得的權力。
無庸諱言,「基層賄選買票的文化」確實存在。選舉充斥著買票、作票,當然選不出賢與能,令人痛心,但這必須從改革選舉來糾正,萬不可因噎廢食,而廢除「基層選
舉」。「總統選舉」也確有買票、作票,且比基層更嚴重且更難查,難道就可因此廢除總統選舉恢復帝制嗎?
許多民眾不覺得能選出自己的鄉鎮市長當家作主是多麼珍貴!等到民權被當權者剝奪後,等到官派首長君臨、騎在人民頭上的時候,就為時已晚了。
革新選舉制度是必要的,但應以「主權在民」為原則,以「人民福祉」為首要考量,人民的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不可隨意奪取。這是任何尊重民權的政府所必須奉為圭臬的。

現代選舉仍用古老方法

拒絕改變的人,就是設計腐朽的人。所有人類的機構設施當中,唯一拒絕進步的,正是墳墓。
———英國首相威爾森

美國在一○八年前,一八九二年開始使用投票計算機(voting machine),因為用人工計票很易「作票」,而機器是沒有黨性、沒有私心,是超然的。紐約州率先立法規定,為防範「作票」必須以機器算票,其後不得在政府辦的普選中使用人工計票。
一八八八年出版的《美利堅聯邦》(American Commonwealth,Bryce著)一書提及美國的選舉作弊技倆,真是洋洋大觀。買票、作票,包括多塞選票入票匭、重複投票,還有大群人提供專門為候選人重複投票的「服務」,這種人叫作repeaters,是真正的投票部隊,還有計票故意算錯胡搞等等,真是防不勝防。當時的美國投票率約略達到台灣二○○○年總統大選的投票率,那時美國舉辦選舉投票已有一世紀了。選舉表面上也是「金玉其外」——公正、公平,但卻「敗絮其中」——買票、作票。還好有Bryce等人著書揭發真象,讓美國人醒悟,買票、作票的選舉必將斷送民主政治。美國科學家也適時設計出了「投票機」,用以取代「作票」之源的「人工」計票。
美國的投票計算機隨著科技發達也不斷在進步,現在美國聯邦選舉委員會(FEC)規定,投票機的錯誤率每百萬張選票不得多於一張。事實上,現在的投票機已達每一千萬張選票不會有超過一張的錯誤。以FEC的規定計算,台灣總統大選計票錯誤總共不得超過十二票,以較新的投票機計算誤差就不超過兩票了。計票百分百正確是對每位選民的尊重,也是在維護民主的尊嚴。不像一些官員、黨工以「不影響選舉結果」為由,認為不必「票票計較」。難道選舉結果不是一票一票累積而定的?
在美國立法使用機器計票一○八年後,以科技炫耀於世的台灣,竟然還以「人工」在計票,真令人詫異。
二十二年前林正杰、張富忠合寫的「青年看選舉」一文,就對「使用投票機器」提出建議,作為改革選舉的「第一項」﹕

1. 使用投票機器。
選舉使用投票機,在西方國家是很普遍的事,以往國內不知有多少人呼籲過,但是政府從來沒有反應。人工計票容易發生舞弊,又容易造成衝突,今後我們還要不斷辦地方選舉,如果每次選舉都因選務糾紛造成事件,實在不是我們所能忍受的。用投票機並不貴,速度快,民眾也不會懷疑「它」有黨籍,會變魔術。
現在我們做飯懂得用電鍋,算帳懂得用電子計算機,聯考懂得用電腦,單單就是選舉還在用筆筒和黑板,實在令人百思不解。選舉公平是國家團結和諧的最根本要求,選務工作實在是沒有理由再逍遙「機」外了。
他們的「建議」當時很少人會看到,因為「青年看選舉」一文是編在《選舉萬歲》一書內。在一九七八年三月十八日晚上,《選舉萬歲》這本書,在裝釘成書時被警總查扣,未能在台灣出版。
巧得很,二十二年後的三月十八日晚上,二○○○年台灣總統大選仍然是由最容易「作票」的「人工計票」方式產生了新總統,慶祝當選的燦爛嘉年會一場又一場,很少人會想到此次大選仍然有人買票賄選、仍然有人搞鬼「作票」。當年民主先進林義雄曾將這些會作票的「人」,叫作「鬼」,而以「鬼技倆」分類出「十種鬼」,發起捉鬼運動,傳誦一時。
「青」文中提及「選舉使用投票機,在西方國家是很普遍的事,以往國內不知有多少人呼籲過,但是政府從來沒有反應。」對此,筆者個人也可作見證,筆者在一九七○年,與來華傳教的美國朋友交遊,他們都說台灣的選舉太奇怪,怎麼不用投票機?那時筆者就同高雄市政府建議。當時的市長是陳啟川,筆者是醫學生,兼做陳市長的義工祕書。陳市長很少說話,是屬「為政不在多言」型的,與當今陳總統剛好相反。陳市長雖是國民黨籍,但他絕不容許「作票」,他說「我當市長從不領薪水,難道還要作票來當市長?」他競選連任投票之日,筆者去做監票員,一進投票所就好言勸人不要「作票」,不要侮辱了市長的人格。但「作票」依舊悄悄進行,因為一些人太擔心黨提名的市長會落選,作票的
動機竟然是「忠黨愛國」,在那種思維模式下,筆者建議改用投票計算機,當然不會有下文了。
為了能使台灣使用投票機,三十年來筆者屢向國民黨大老提供資料,反應不一,但有一種反應比較真實:「現在競選愈來愈激烈,最後得票都很接近了,需要靠『疏失』弄些『誤差』,人會『疏失』機器會嗎?」,其中道理就是水太清,魚兒活不了。
至於現在的民進黨,和過去的執政黨不分軒輊,一位過去為改革選舉不遺餘力的民進黨朋友,半開玩笑地說:「阿扁至少要當八年總統,我們也要執政五十年後再輪替,現在選舉的『人工』在我們的手中了,他們五十年都不改,為什麼要壓迫新政府一上來就改?」似乎也蠻有道理。
政黨及政治人物是永遠不會自動放棄他們的既得利益與權力的,即使是取自不義。
二十餘年前,張俊宏、林義雄任省議員時也曾建議省府採用投票機。記錄林義雄質詢台灣省民政聽陳廳長的一段話:

林:謝謝您看得起我們——剛才張俊宏議員提到選舉採用「投票機」,我想廳長答覆得很模糊,我看今年是不可能的。……請廳長答覆。
陳:採用投票機器投票,是牽涉到法令修改的問題,我們將組織一個專案研究小組詳細地來研究,將來修改的法規會送到貴會審議的。
林;那什麼時候能將研究結果拿出來?
陳:今年的年底過後將研究結果送貴會審議。
林:今年的年底可將研究結果送本會審議?
陳:是的。
「今年」是指二十餘年前的一個「今年」。官員答覆得很模糊或很清楚都一樣,因為一樣都是騙人。
《選戰風雲》(泰石著)一書,在「改進選務,刻不容緩」一章也述及:

如果要使選舉臻於完善,地方政壇上認為應該從下列三事入手———
裝設投票機器,徹底改善選舉,投票機器在外國早已不是新鮮事,其準確度、其安全度,非人力投開票所能比擬,因而欲徹底改進選務,非引進投票機器不為功。

堅決不使用不「作票」、也不「疏失」的投票機,難道不是為了方便「作票」嗎?「作票」一詞,選委會已改稱為「疏失」,因為「疏失」屬行政層次,不必司法來管,可「疏失」得放心。
筆者在二○○○年六月初再訪中選會,他們的態度表現得很中立,認為使用投票機應可考慮。但何時?又是大約在冬季。

一部機器全部搞定

從基隆到墾丁,哪家商店不用機器算錢?從中央銀行到農會信用部,不是都用鈔票計算機嗎?如果有一家銀行堅持要用「人工」算鈔票,您不會覺得他們要搞什麼鬼嗎?
「選務工作實在是沒有理由再逍遙『機』外了」。很有趣的是,歐美堅持「使用」和台灣堅持「不使用」計票機的理由是相同的,就是「計票機不作票」。
《選舉萬歲》一書中提到:

選務人員在投票、開票、計票和鑑定廢票的過程中「作票」。甚至連「作票」手法都有名稱,像「張冠李戴法」、「整疊計算法」、「最後調整法」、「製造廢票法」……。

二十二年後,這些魔法似乎仍是活靈活現的,因為選舉的古老方法絲毫未改。
甲仙鄉小林投開票所,把得最高票的宋楚瑜得票數,和陳水扁的對調了一下,套用選委會所說,新招名叫「互相誤填法」,可以說是大宗「張冠李戴法」的新版。從南到北的「整疊計算法」,多少人都目睹了!「最後調整法」——小林投開票所宋陳差距八十票,直到阿扁當選三天後的晚上,已知八十票不會影響結果了,才通過決議說要報請中選會「更正」,假設阿扁這次只贏了七十九票,那恐怕有人就要另行多費心思做「最後調整」了。「製造廢票法」可就多了,不信就複驗此次的十二萬多張「廢票」看看吧!義務教育九年,選舉了五十年,排隊半天,投票結果卻是不到一百人就有廢票一張,這絕對有必要複驗示眾,也做一下選民教育!
台灣選舉投開票方法雖落後美國一百多年,但技術上需要改進的,以台灣科技水準及民智都足以「迎頭趕上歐美」,只要政府政黨心存「公正」觀念,下一次選舉就可使用投票機進行了,技術土是絕對沒有問題的,委內瑞拉、關島都早就用投票機了。
此外,必須一提的是印製選票。多印選票是「作票」的兩大「票」源之一(另一是「用餘票」)。美國的選票是聯號有票根的,投票時,撕下印有聯號的票根自己留存,就像進電影院時撕下票根。台灣總統大選選票是分由縣市選委會自行印製,且所印選票是沒有聯號的。您可想像,台灣銀行自己不印新台幣,委由各地銀行代印發行,且鈔票不加印聯號,會不會有多印的「疏失」?再加上現代的精密印刷科技,可在半小時內印出與真選票完全相同的「偽票」,無聯號又如何能鑑識?歐美人士聽到台灣的選票不印聯號都不敢相信。
台南市民德國中約百張宋張有效票被丟棄,高雄市中山國小也發現一堆選票在抽屜裡,但當天開票、發出票和投票數都吻合,「數值無誤」。多出的「選票」從何而來?受委託的印刷廠有否多印?外邊有否仿印偽票?都是無從解答的「謎」。印選票時,有警察站崗以示「謹慎」,但防範多印作用不大,沒有聯號誰能複點到底印了幾十萬、幾百萬張的選票?如果質疑,誰又有權動手去算?
如此簡單的事,選票要印聯號以杜絕「作票」的「票」源之一,為何一再建議,政府都充耳不聞?動機何在?八年前,花蓮弊案發現了七百五十餘張「多出票」,政府信誓旦旦要嚴防弊端再發生,但仍然不肯加印聯號。
使用偽印的選票有啥罰則?依照選舉公報所印選罷法:「不用選舉委員會製發之選票者,該選票無效。」罰則就只那一票「無效」罷了!而認定無效依選罷法是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認定」。
在台灣,因選票沒有聯號,領取選票後,末投入票箱前圈錯了或弄髒了,就變廢票,不能再核發新選票。只因選民的無心小錯失,就否定了他的神聖選舉權,這是違憲的,但大家習以為常,不知是件很不對的事。在美國因選票印聯號,在選票投入之前選錯了或弄壞了都可當場註銷原選票,再核發新的聯號選票,領票記錄清楚記載不會重複。如此做就很少會有廢票發生。此次總統大選「廢票」有十二萬多張。如有「聯號」可核發新票,廢票就很少了。
台灣選舉,本質上五十年來末變,另在「金玉」外表上勤做炫耀,讓老百姓只看到「金玉其外」而不知「敗絮其中」。
這次的總統大選,依中選會公布陳水扁得票率是三九.三○%、宋楚瑜是三六.八四%,只要「宋帽扁戴」有一.二四%,選舉結果就改觀了。在此微差下,目前所曝光的「作票」案,相對已很嚴重。而在選票未印「聯號」、計票不用投票機、不許複驗選票下,未曝光的「作票」,又知多少?
記者對於選民抗議甲仙鄉的「宋帽扁戴」,加以冷嘲:

前述錯誤雖然不致影響選情,不過,地方人士都為了面子問題斤斤計較。

連身為政治報導的記者,也會有這種謬誤觀念,難怪計算選票力求精確的建議都不受重視。如果說此次總統大選,任何一個投開票所把所有的票都記錯了,也不曾影響選情,那豈不是任何一個投開票所的「作票誤差」都不該計較?其實以宋、扁的些微差距而言,全國有一萬二十多個投開票所,每個投開票所平均誤差二十二票就能使選舉結果顛倒過來。選票不僅是數字,每票都代表一個選民的意願與尊嚴。因此,票票都必須計較,即使絕對不影響選情,也要計較到底,這才是民主的公正選舉所必須具有的「正確觀念」。
偵辦花蓮作票案的李訓銘檢察長也明示過:

作票作一張或一百張,都同樣是犯罪,並沒有區別。

台灣的選舉從觀念、制度、技術層面等來看,都已是問題重重了,在這次總統大選更明顯曝露出來,該是全盤進行改革選舉的時刻了!

中選會該要脫胎換骨

除了選舉制度的變革、投開票的技術改進外,作為台灣選舉龍頭的「中央選舉委員會」也亟須脫胎換骨、好好改制重新組織了。由此次大選可看出中選會只是空頭的「選政」機構,「選務」由各縣市選委會包辦了,中選會的監督功能也因制度及授權有限而被架空,無法善盡有效監控之責。
論及改制中選會的組織及職權,原則上宜考慮下列幾點:
一、中選會應為常設獨立財團法人,中立、公信、專業,接受政府授權委託主導「選政」、辦理「選務」。
二、監控候選人競選經費。候選人在競選期間應定期向中選會申報捐款及開銷。目前只在選後形式報備,實甚少意義。中選會應釐訂合理競選經費上限,個人、公司、團體之
政治獻金上限,並嚴格執行罰則,公布事實。
三、候選人向中選會報備後,得派監票員駐在各投開票所或巡迴監票。擔任監票員必須烙遵監票規則。
四、選舉人名冊在投票前,及投票後由中選會公開展示,候選人及選民皆可核對查閱。
五、開票結果報告表,投開票所應在交予選務中心同時複印交予各候選人或其代表,有更正時亦同。候選人對得票有質疑,可向中選會要求複驗,如確有違法情事,候選人不必支付驗票費用。(目前要求驗票所訂要件是:除非能證明會影響選舉結果,否則根本不可能獲得法院准予驗票,極為不合理。如投開票以現代科技的投票機操作,驗票非常簡易省時。)
六、由中選會印製選票,選票皆應加印聯號,確實掌握印票數,「用餘票」應嚴格核對點算並繳回。
七、中選會對選務事項應具有司法警察權。有違法事證得逕行移送法辦,請求法院強制執行罰則。
八、得設選政選務研究所,密切研討各先進民主國家之選政選務,尤應注重防弊之科技發展,及選民之教育宣導。
民主政治選舉結果影響權力、金錢之巨大,實無與倫比,因而外界之黑道、財閥隨時隨地都在伺機介入操控,因而法治力量必須嚴肅監督選舉的所有過程。黑金介入後「買票賄選」、「作票」自是「魔高一丈」,司法更必須鍥而不捨追查,方能有效制止及糾正選舉舞弊,維護民主政冶的健全發展。
一九七二年,美國水門案,係總統當選人尼克森之人員所為,歷經兩年餘方完成司法程序。受罰、受刑之人數眾多,最後尼克森總統也因確有涉案而被迫下台。
一九九六年美國民主黨柯林頓總統競選募款違法,已有多人被判刑,其調查也歷經三年有餘。二○○○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務部司法人員還會同四名聯邦調查局幹員對柯林頓總統、高爾副總統查詢各四小時,該案仍在繼續偵查中。同年,共和黨也有違規,情節較輕,但也有企業界人士因而被判刑,並罰款高達六百萬美元。
美國民主比台灣先進,選舉方法也較完備,但司法檢調仍須步步為營地監督。事實證明,至今兩黨皆頻頻有違規違法情事,這是政冶權力競爭中永難避免的。而台灣選舉表面上是風清月明,實事上,連重大「作票」也當成了「行政疏失」,「買票」也說成為「提升投票率」、「獎勵人民」的「走路工錢」,掩飾了選風愈來愈敗壞的情況。法治任令黑金政治操控選舉,造成極不公平極不公正的現象,實危害全民權益至鉅至遠。
美國民主政治比其他民主國家完善,但並不是他們的政府自動勤於革新求進步。實際上,原動力不是來自政府,而是人民的力量促成變革。為求民主進步,美國人民至今仍常常上街頭遊行,表達強烈的訴求與抗議。台灣的選舉制度與選舉方法,五十年來,幾近紋風不動,民進黨上台前備嚐不公正、不公平選舉的苦頭,現在上台了,「苦」盡「甘」來,當然希望也享受五十年的紋風不動,維持老舊腐朽的選舉來鞏固權力。
促進改革選舉,就只有期待台灣民眾群體的力量。
容再重述前提英國開創歷史的兩位首相所說不朽名言:

要進步就必須求變,要邁向完美則須不斷求變。拒絕改變的人,就是設計腐朽的人。所有人類機構設施中,唯一拒絕進步的,正是墳墓。

台灣的民主政治要「提升朝向完美」或「沉淪墮入墳墓」,就看能否促進選舉改革,就看人民是否考慮為此奮起?
(第十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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