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二○○○年總統大選-作票      

                                                       高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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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第十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涉嫌作票調查報告

本屆總統大選疑似作票頻傳,惟限於選務機構及檢調單位低調回應,僅擇台南市民德國中第二四七投票所,及高雄縣甲仙鄉第八○四投票所所發生之弊案二樁,做客觀調查,現謹就調查結果做簡要報告。

一、 台南市民德國中第二四七投票所弊案

發現經過:
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即開票後第二天,民德國中師生在學生抽屜及學校垃圾內發現「百張總統、副總統選舉選票,全係候選人宋楚瑜有效票」。
選委會處理詳情:
台南市選委會處理情形報告(見44頁)中央選委會第一組調查報告有關台南市第二四七投票所部分(見48頁)

中央選委會調查結果及建議:

「台南市第二四七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將完成計票之一○○張圈選過之選舉票留置教室選票整理桌內(即工作桌夾層內),主任管理員亦疏忽於有效票袋封粘時與報告表實際得票數核對,故造成報告表上填寫二一○票,但票袋一一○張之百張選票誤差。此案情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雖無妨害選舉之故意,但確有作業疏失之責。」
「上開相關選務人員之選務作業疏失情事,尚不至應負記大過之責,惟仍應予適度之懲處,以茲警惕。擬責成各該縣市選舉委員會,本諸權責議題,報會備查。」
面對此一重大弊端,中選會調查僅以「作業疏失」為調查之結論,認事用法實有未當。
本調查所發現事實與證據,顯示本案非僅屬於「作業疏失」,實已涉及妨害投票罪,事實與證據極明確。

(二)、選務人員妨害投票部分:

三月十八日當天開票結票(見60頁),宋楚瑜得票二一○票,總投票數一○四九,發出票數一○四九,數值無誤。主任管理員所填宋楚瑜得票二一○票之報告表,除由主任管理員簽名蓋章外,主任監察員在核對無誤後,再另簽名蓋章。宋之有效票袋二一○張,在計票後裝入宋楚瑜有效票袋,袋上書明「二一○張」,也由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共同簽封。此一袋上書明「二一○張」之有效票袋在繳交選委會前,係公開陳列在工作之桌面上,所有選務人員皆有目共睹,袋上數字無誤。
上提開票結果當天下午六時五十分已由台南市選委會公告並印表,同時向中選會報告,中選會也將票數計入全國得票數。
三月二十日民德國中師生發現圈選宋楚瑜選票百張丟棄於該校內。此一百張選票業經檢察官查驗證實屬宋楚瑜之有效票。因此,宋楚瑜得票數應即更正為三一○票,就開票所計之二一○票加上撿獲之一○○票,總投票數也應即更正為一一四九票。此數值超出當天發出票一○四九張,「多出票」達一百張,與八年前花蓮立委選舉弊案雷同。
當天開票有百張有效選票丟棄在外之狀況下,總投票數竟未短缺一百張。合理推測,應另有人將一百張圈選之選票灌入票匭。
將百張有效選票取出丟棄實嚴重犯法,究係何人,或多人共同所為?起初,市選委會召開記者會,說明可能是「工讀生」疏失導致百張選票流失。惟工讀生堅決否認,選委會也無法提出任何事實或證據使人相信工讀生有所涉嫌。本調查報告人在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在中選會召集本案調查會議中,提出嚴正要求,此百張選票有相當體積,不可能無翼而飛,市選委會必須查明何人所為。如非選務人員所為,更應報請警檢追查。調查會中,市選委會表示已查詢過所有選務人員,並非選務人員所為。
中選會調查報告最後「證實」,係主任監察員將一百張選票留置「桌內」(即工作桌夾層內)。依中選會報告,在三月十一日下午,主任監察員才「經回想開票當日作業情形,坦承該百張選舉票應是她本人疏失」。在調查報告中另提出主任監察員「選舉票放入工作桌夾層內之行為」,曾經主任管理員「糾正過」。由此可證主任監察員及主任管理員皆明知百張選票被取出暗藏於工作桌夾層內。按選務工作規定,主任監察員並無任何正當理由,將百張選票取出放置於夾層內。主任管理員明知此行為違法,竟只是表面「糾正」。實質則縱容此行為繼續,而使百張選票最後被丟棄於外。
主任監察員、主任管理員之違法行為已使候選人宋楚瑜失去一百張選票,事證明確。此行為涉及刑法第一四六條妨害投票罪:「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甚為明灼。
二人明知百張宋張選票留置於外,未放入有效票袋內,就行簽封。宋楚瑜應得票三一○票,「報告表」上只填寫二一○票,未加入此被丟棄在外之百張有效選票,兩人皆在此一「報告表」上簽名蓋章。兩人簽封及簽名蓋章不實之記載,又另涉公務員在公文書上做不實記載之犯行。

(二)、台南市選委會掩護不法部分:

市選委會在未查明真相之前,就以「為避免外界不當流言。立即於三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北區區公所召開記者會,向外界說明本事件原委」。記者會中市選委會將選票外流責任推向「工讀生」,表示「可能是工讀生將宋張選票裝入有效票袋時遺漏……」、「工讀生在複點時,將一捆一百張圈選宋張的選票放在抽屜內……」,顯有意轉移目標,掩護實際涉案之主任員、主任管理員,而構陷無辜之「工讀生」。
在記者會中市選委會並宣稱「這些選票都清點登錄在候選人的得票數上,因此整體選票沒有錯誤」。當時檢察官還未驗票,連「這些選票」真偽、自何處外流都尚不知道? (民德國中就設有三個投票所:二四七、二四八、二五一),也根本不知道驗票後,將發現選票數據正確否?市選委會調查本案本應依職責客觀公正,然竟對未知之事預設立場,對外公然散布不實,誤導民眾。其次,選票是否已清點過,因選票並沒有清點過之記號,由選票本身是無從鑑定的。檢察官驗票僅證實這些選票是真實的圈選宋楚瑜有效票。然而選委會又在三月三十一日書面報告:「工作人員將已點算之選票收入學生座椅之抽屜內」,仍再強調「已點算」,再次對未知之事,做不實之敘述。事實上,選票經點算後就不離眾目睽睽共睹之工作檯面上,縱使神偷也無法取走匿藏他處。因此,「這些選票」應是尚未點算,事理至明。
另在記者會,市中選委會被質疑,「為何全部都是圈選宋張的選票」,其說明是選票「以一百張為一單位,用橡皮筋捆一起,因此為同一候選人」。在其書面報告中又稱「發現一疊……」、「將該疊共計一百張……攜回」。事實是民德國中於三月二十日上午八時電話通知選務申心,在學生抽屜發現七十張圈選宋楚瑜選票。中心人員接受點交時只有六十九張,一位老師交出一張湊成七十張,又有學生交出十二張,計八十二張,這位老師又拿出十八張湊成一百張。其中有些撿自垃圾,選票到底流失多少張,實際無人能確定。所撿獲選票絕非「一疊」、「一捆」,而是散票。本調查報告人在三月三十一日會議中特別指出「一疊」、「一捆」之說法不實,要求更正,惟市選委會呈中選會報告仍以「一疊」粉飾上提事實。
市選委會在案發後並未立刻通報警檢單位,而自行處理。且不避嫌,在檢察官未勘驗之前,協助二涉案人,即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進入選委會票庫開箱「處理」選票。中選會調查報告透漏其過程——在三月二十日下午「經台南市選舉委員會召集人、總幹事、副總幹事、第一組組長、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研商結果,立即將上開選舉票另行裝入空白有效票袋,由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於票袋封口粘貼處簽封,再會同攜至台南市選舉委員會倉庫,放入鐵箱上鎖保管,召集人、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並會同以封條簽封。」
三月十八日開票所簽封之宋楚瑜「有效票袋」,應屬該候選人惟一合法之「有效票袋」,依法不得拆封、變造,也不得另製造有效票袋。然選委會在三月二十日下午竟供空白有效票袋,由二涉案人再行簽封,製造出另外之宋楚瑜「有效票袋」,當屬非法。做此項「決定」,竟是選委會最高層「研商結果」,事前事後皆矇蔽候選人宋楚瑜,令人不解。撿獲之「選票」,依法應立即送交警檢調查,市選委會竟交由二涉案人處理,於理於法皆難謂有當。選委會之票
庫、票箱乃重要之證據現場,在檢察官未勘驗之前,該會就協同二涉案人進入,實已破壞了「證據」現場,影響檢察官公正辦案,損害了宋楚瑜及全體選民之權益。
發生如此重大弊案,是史無前例的,在台灣五十年選舉史中,從未有一張圈選後的選票流失於外,市選委會竟隱瞞選舉監察機構之檢察署,擅自處理。案發時間是三月二十日上午八時二十分,選委會竟遲至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因宋楚瑜競選總部提出告訴,才決定「並主動行文請地檢署儘速進行偵查程序,以昭公信於民」。而在此之前,選委會已協助二涉案人從容將「選票」做上述之「處理」。檢察官勘驗所發現的已是二涉案人「處理」後之情況。
三月二十二日下午,檢察官開箱驗票發現的宋楚瑜「有效票袋」,竟然是「袋上只寫了一一○張」,袋子裡面確實只有一一○張選票的「有效票袋」,而非開票報告表上之得票數「二一○張選票」。檢察官發現了票數「一一○張」與得票「二一○張」數值不對,差距近倍,這是非常嚴重的誤差,南市選委會在書面報告中竟自行代檢察官宣判:「開驗結果完全正確無誤」,其心態偏差,急著將自己所預設、所預期的做為「結論」,實已失選務機關應秉持之正確、公正立場。
該會未做合理懷疑即率先認定「一一○張」票袋,就是開票當天之合法有效票袋,且胸有成竹地宣告:「證實被拾獲的一百張宋先生選票應就是從第二四七投票所宋先生有效票袋短少的一百張選票」。此「宣告」的第一個矛盾是這票袋上只寫「一一○張」,理面也「一一○張」,數值符合,「袋內」並沒有「短少」一百張。
依市選委會「認定」這「一一○張」票袋就是三月十八日開票後的合法有效票袋,則宋楚瑜應只得票一百一十張選票,而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填寫宋楚瑜得票二百一十張,實為宋楚瑜作票了一百張,妨害投票罪可確定,他們簽名蓋章的「報告表」填寫不實,則另涉公務員記載不實於公文上,明顯犯了偽造文書罪。如果市選委會的「認定」是有憑據,為何不移送明確犯罪的二涉案人法辦?
事實上,當天開票所簽封票袋上寫的是「二一○張」,這是選務工作人員所共睹,當天沒有人看到有只寫了「一一○張」的票袋。這「一一○張」數字,不但與報告表得票數二一○不符,也造成總投票數九四九與發出票數一○四九不吻合,當天這一個「一一○張」的「錯誤」袋,在清點、複點時是不可能不被發現的。若選票「確實」只有「一一○張」,有效票袋上也只寫了「一一○張」,當時宋楚瑜得票必定是「一一○票」。何況當場二位監察員是由民進黨及國民黨員推薦的,並沒有宋楚瑜的監察員,任誰也無法為宋楚瑜作票「二一○票」。
因此,依上提事證已足推斷這「一一○張」有效票袋並不是三月十八日的原「有效票袋」,而是調包了的新製造「有效票袋」。由於證實涉案人已在三月二十日製造了另外的新「有效票袋」,且兩人及其他選委會人員比檢察官早兩天進入「證據」現場,這一推斷是在合理的範疇內,也具有「情況證據」效力。此等行為涉及犯罪,是相當嚴重的。
綜上所述,此一弊案原本只限於選務人員涉嫌,作票犯行類似黃信介參選立委時所發生之花蓮弊案,但在市選委會集體掩護不法之後,此一弊案已提升為類似美國的水門案,危害公正選舉更鉅更深遠。

(三)、中選會事前疏於監督,事發復疏於糾正部分:

中選會在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召開調查會議中,該會第一組余明賢組長曾提出質疑,如果當天開票宋楚瑜有效票袋只有「一一○張」,宋先生怎可能得「二一○票」?作票了一百票?該會王成彬巡迥監察員,另質疑學生座椅之抽屜與工作桌之距離,一位選務人員依手指畫出距離。除此之外,中選會對南市選委會所做口頭及書面報告,曝露的矛盾不實,皆未做合理懷疑,即貿然全盤接受。無論基於何種動機,如此明目袒護市選會之「掩護不法」,實已嚴重損害了候選人宋楚瑜應受國家法律保護之權益。
三月三十一日調查會中,本調查報告人嚴正查詢將選票百張放入學生座椅之抽屜內,實已涉竊取公物藏匿之嫌,必須追查到底。本案過程中,「選票放入抽屜」、「學生在抽屜內發現選票」之情節,原本已是不爭之事實。在南市選委會召開之記者會也言「抽屜內」,書面報告也言「抽屜內」,在三月三十一日調查會中也言「抽屜內」,自三月二十日至三月三十一日上午,此一事實已是無人質疑之公開事實。但在三月三十一日上午會議中遭本調查報告人指出嚴重性之後,市選委會突於同一天下午四時,另召開會議宣布「查證結果」,就「發現」了選票是放置在「學生工作桌夾層內而非學生抽屜內」,中選會對此種「突變」的「事實」,也全未做「合理懷疑」。另由中選會報告所明述,重點一之質詢顯示市選委會改絃為「學生桌夾層」之說,是受中選會之「套招」引導。
另中選會報告所述重點二之質詢,也顯示中選會避重就輕一昧袒護,本調查報告人在調查會中提出的質疑是:案發於三月二十日上午,為何市選委會直至三月二十二日下午才通報檢察官?且為何一直不向中選會報告?中選會卻將「重點」移轉為市選委會為何「直至三月二十二日才召開記者會」?事實上,本調查報告人嚴正指責該會根本不應在未查明真象前,就向媒體公然散布不實。
中選會對此重大事件,尚未查證南市選委會所報告情節虛實,就結論為「作業疏失」,任令市選委會掩護不法,顯未盡所負職責。身為選政最高單位,竟對丟棄百張選票事件,輕輕判決為「尚不至應負記大過之責」。中選會為何蔑視「選票」至此?是否要丟棄千張、萬張選票才須負「記大過之責」?與中選會對等單位之美國聯邦選舉委員會,規定計票誤差如果每一百萬張有超過一張,就屬違法。相較之下,我國選票是否不神聖?選民是否不能有尊嚴?綜上所述,總統大選屬全國性大選,中選會依法應負全責。唯該會處理本案顯然在事前疏於監督,事後也疏於糾正,令本屆大選發生作票,在案發後又續加袒護,實有違瀆維護公正選舉之職責。

二、高雄縣甲仙鄉第八○四投票所弊案

發現經過:

八十九年三月十八日投票所開票正確結果:宋楚瑜三六六票、連戰一三二票、李敖一票、許信良一票、陳水扁三二六票。主任管理員竟在填寫報告時變造投票結果,將宋楚瑜得票減少為三二六票、陳水扁增加為三六六票,並以電話報告選務中心變造後之得票數,列入中選會全國計票記錄。此非法作票運作,當場為選民發現。選民雖嚴正抗議,但當時並未獲更正。遲至三月二十一日,開票後第三天,才由縣選委會通過,報請中選會更正。

選委會處理詳情:

中央選委會第一組調查報告有關甲仙鄉第八○四投票所報告(見26頁)

中央選委會調查結果及建議:

「高雄縣甲仙鄉第八○四投開票所管理員將1號宋楚瑜、張昭雄之得票數與5號陳水扁、呂秀蓮之得票數互相誤填,主任監察員未察覺有誤,即會同主任管理員簽名蓋章。此案情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雖於投票日翌日發現開票記錄填寫有誤,即予以更正,未有妨害投票正確之故意,但顯有作業疏失之責。」
「上開相關選務人員之選務作業疏失情事,尚不至應負記大過之責,惟仍應予以適度之懲處,以茲警惕。故擬責成各該縣市選舉委員會,本諸權責議處,報會備查。」
此弊案係選務人員以非法方式變造投票之結果,並不是「作業疏失」所可掩飾。此變造投票結果之犯行,在開票當天就為選民發現,在群情譁然下,涉案人猶拒絕更正,共非如中選會所述翌日發現有誤,「即予以更正」。中選會認事用法顯有違誤。

(一)、選務人員妨害投票部分:

主任管理員承認將正確投票結果宋楚瑜三六六票,陳水扁三二六票,改為宋楚瑜三二六票,陳水扁三六六票,唯辯稱係「疏失誤填」。主任監察員也承認查核候選人得票數,未察覺有誤,唯也辯稱是「一時疏失」。在報告表上填寫不實之投票結果並經「核對」後,兩人會同在此一報告表上簽名蓋章。
更改正確投票結果而將不實的得票數記載於報告表,是犯法的行為。此一犯行變造了投票之結果,造成投票不正確。兩人確已共同從事「作票」,而觸犯了刑法第一四六條「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主任管理員也已將此不正確數字報告選務作業中心,此一犯罪證實已遂。變造得票數的犯行是「故意」?抑是「疏失」?可由行為者案發後的「解釋」來做推斷。主任管理員的「解釋」,記載於中選會報告,此「解釋」並不誠實且相互矛盾。
1、每位候選人在選舉公告上皆有登記號,「5號陳水扁」是眾所周知。身為主任管理員應不致因「疏失」而混淆為「倒數第一位候選人(陳水扁) 」。對「1號宋楚瑜」,也應不致囚「疏失」而只稱為「第一欄位」而不名,此「解釋」乃故意混淆簡明之真象。
2、主任管理員自承是憑「記票紙」填寫「報告表」。為何會將宋楚瑜的三六六票填給陳水扁?他的「解釋」是「填記時直覺填入記憶中的三六六票」。為何會將陳水扁的三二六票填給宋楚瑜?他的「解釋」是「很自信地填入」、「當時未察覺已誤填」。既然有「記票紙」在手可憑,又辯稱憑「直覺」、「記憶」、「自信」填表才搞錯,是說不通的。
3、主任管理員辯稱「首先以記票紙最左方之無效票填入無效票欄」,之後又填入得票數入「第一欄位」,再回去查看計票。此過程顯然不實,因為「無效票」都已確定了,開票當已完成。一整天的投票、開票後,所有選務人員都應已獲知該投票所的最高得票是「1號宋楚瑜」,票數三六六票。因此,縱使憑「自信」、「直覺」、「記憶」,也會將此最高票數記在「1號宋楚瑜」欄內。依經驗法則,主任管理員只有「故意」才可能完成「1號」與「5號」對調的「變造」。
主任監察員核對報告表上所填的得票數與正確的得票數:「1號三六六票、2號一三二票、3號一票、4號一票、5號三二六票」是否相符。此五個數字,有兩個只是「一票」,其餘三個中,在「報告表」上即有兩個是「錯誤」。主任監察員是該投票所的「裁判長」,職責所在若非「故意」,絕不可能「一時疏失」在「核對」中未察覺此三個數字中的兩個「錯誤」。這是常理而已。
這種明灼的「作票」,依常理、依經驗法則,任誰都會推斷是「故意」,而不是「疏失」。將明確的「作票」犯行當作「疏失」而不加追究刑責,則將來任何「作票」都只是「疏失」,選舉之公正性將蕩然無存。
民國八十一年花蓮立委選舉「作票」案,當時犯案的選務人員起初也皆否認作票,也推諉是「疏失」。當時辦此案的李訓銘檢察長指出,中國人的犯罪習性是犯了罪還會狡辯,或死不承認。他引喻一個故事說,牽牛賊被捉到,也會狡辯說:「我只是撿到一條牛索,帶著牛索回家,怎麼知道牛索的另一端有頭牛會跟著來」,李檢察長認為「如果作票者不承認犯罪,檢察官依據調查證據及經驗法則與自由心證,不難查出真相」。
另本件「作票」,在被發現後,涉案人仍拒不更正,也顯示變造投票結果,明顯是故意的。中選會報告,指出兩位涉案人在「投票日翌日發現開票記錄填寫有誤,即予更正」,翌日為星期日,兩位手中應無開票之報告表,星期日也應無法「即予更正」。在開票日,此「作票」案已為選民所發覺並提出抗議,甲仙鄉鎮長李宗保也當夜宣稱應更正。因此,「翌日發現」之說詞,不符事實。
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都是經講習訓練,熟悉選罷法及投開票程序的投票所主管,依選罷法施行細則六十六條、六十七條分別明訂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的職責,是負有指揮、監督、監察其他工作人員的責任。因此,兩位主管更不能以「疏失」為由卸責。
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將不實之得票數記載於「報告表」上,並簽名蓋章。兩位主任官員除了涉嫌妨害投票罪,復又涉嫌偽造公文書罪。

(二)、高雄縣選委會掩護不法部分:

中選會僅認為高雄縣甲仙鄉選務作業中心有未善盡督導之責。
甲仙鄉第八○四投票所發生作票事件,翌日報刊皆已刊登。
甲仙鄉鄉長李宗保表示:「當晚鄉公所說已發現前提錯誤,但向高雄縣選委會報告要求更正時,選委會卻表示原票數已呈報給中選會,必須經過委員會討論通過,才能再向中選會更正。」
發現如此重大作票案件,縣選委會獲得鄉公所通報後,竟不立即調查,也不立即更正,而縱容兩位主任選務官員所變造的不正確投票結果繼續有效,造成選舉不公,毀損候選人宋楚瑜之權益。縣選委會直至三月二十一日晚,開票宣佈陳水扁當選後之第三夜,才召開會議宣稱「要立即向中央選委會更正票數,宋楚瑜在甲仙八○四投開票所領先陳水扁四十票」。對選舉而言,開票當日就決定了當選人,遲來的正義,已不是正義。
此不正確的結果,經選民發現,且已由鄉公所公告更正,縣選委會竟堅持不開會討論就不能報請中選會更正,硬要使錯誤的得票數計入中選會的全國票數。縣選委會所為是依法無據的。
縣選委會對此明確之作票、偽造公文書案,不立即糾正。之後又不移送法辦,而僅對涉案人員「申誡一次」,掩護不法,甚為明顯。

(三)、中選會事前疏於監督,事發復疏於糾正部分:

中選會召開對南市民德國中弊案,邀請本調查報告人代表宋楚瑜參與,唯本調查報告人並未受邀參加甲仙鄉調查會議,因而未能在該調查中查詢相關疑點。
中選會調查報告僅調查「一項」,即「何以發生1號宋楚瑜、張昭雄之得票數與5號陳水扁、呂秀蓮之得票數互相誤填?。中選會用字遣句已彰顯不公正,「互相誤填」引人聯想宋、陳兩人是對等「互誤」,實則宋楚瑜是被害者,而陳水扁是獲利者。宋楚瑜在該投票所獲最高票三六六票,陳水扁獲三二六票,宋領先陳四十票,而主任管理員卻將得票數改為陳水扁得最高票三六六票,楚瑜三二六票,宋落後扁四十票。就此投票所而言,主任管理員變造投票之結果,使宋楚瑜由領先變造成落後,這是很嚴重的「作票」。而中選會卻另創一新名詞「互相誤填」,輕輕一筆帶過。
將不實之投票結果記載於得票報告表上,並在報告表上簽名蓋章,已明確觸犯了刑法第二一一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就「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上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公文書並不能以「疏失」為由而免刑責。中選會未將涉案人移送法辦,認事用法,皆有明顯違誤。
中選會對主任管理員矛盾重重並非事據之「解釋」,全未做合理懷疑即全盤接受。又主任監察員對如此簡易之「查核」竟以「一時疏失」,未察覺有誤為藉口,中選會也未做合理懷疑,也未對兩人共同變造投票結果之行為,查明其動機,及是否有受他人教唆。
中選會所述「更正」過程,也與事實有出入,用意顯在袒護,為涉案人卸罪,實有失應秉持之中立公正立場。
綜上所述,中選會顯然確有事前疏於監督,事後又疏於糾正之情事。

三、檢察署偵查,

宋張競選總部由副總統候選人張昭雄親自在三月二十三日向台灣高檢署最高檢察署遞狀控告台南市、高雄縣及高雄市選委會等人員「作票」。據報載台灣高檢署檢察長立即向最高檢察署「端正選風督導會報」、「選舉查察督導小組」通報。(中國時報八九、三、二十四)。惟迄至八十九年八月底,受害人宋楚瑜、張昭雄未獲高檢署、最高檢察署之回音。
台南市宋張競選總部代表方鎮海向台南地檢署按鈴申告「作票」案,台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林慶宗、檢察官陳明進於三月二十二日下午對民德國中三投票所進行開箱驗票,發現第二四七投票所宋楚瑜有效票袋上只寫一一○張,與報告得票二一○張不符。本調查報告人及方鎮海二度拜會林主任檢察官,說台南市民德國中「作票」案表達看法。本案仍在地檢署偵查中。
中選會調查報告「結論」提及將來於講習中將加強「選舉罷免法與刑法中妨害投票、偽造文書罪及瀆職等法律責任之講解」,以「避免發生任何違法或疏失行為」。實則中選會也明知此二「作票」案涉及違法,而不僅是疏失行為。檢察署職責所在應認真偵查釐清「違法」與「疏失」之別,才能防止「違法事件一再重演,以維護民主政治」。

四、「作票」毀損公正選舉

台南市民德國中、高雄縣甲仙鄉兩個作票案例,並不是抽樣或全面檢查所發現的,而是分別由學生碰巧發現,選民當場發覺的,有如美國選舉弊案水門事件是意外發現的一般。因此,由此二案例只能確定此次總統大選確有投票所作票,但無法推計有多少個百分比的投票所作票。這就像未撒漁網,也未投釣魚線,卻有兩條魚躍上岸邊,只能確定大湖中有魚,但並無法客觀推計有多少魚。
報載高雄縣中山國小六年三班一位呂姓同學也發現上百張圈選過宋楚瑜的選票。一位高市溫姓選民告知,他聞訊趕到學校追查,老師說已丟入垃圾,他還跑到垃圾場尋覓選票四個小時,但無所獲。一位楊姓選民也告知,愛群國小也有人發現宋張選票,但都只如驚鴻一瞥,難尋「證據」蹤跡——「學生表示確實看到選票,但老師認為可能是選舉圖例」(台灣新聞報八九、三、二十四)。國小六年級不知道什麼是選票嗎?老師為何不留下「證據」?高市選委會未見到疑似的「選票」,就鄭重聲明「絕無此事」,中選會別說是「選舉公告」。像甲仙鄉的「相互誤填」情形也有選民在別的選區通報類似狀況,但「相互誤填」的「作票」法,計票總數不變,除非像甲仙鄉的案例當場人證俱獲,否則只有開箱驗票才可能證實。甲仙鄉的案例又另有「先行以電話報告得票數」的弊端,電話「報錯」被揭發,竟還不能更正。要等縣委會開會討論才能決定是否更正,全國不知有多少先行以電話「報錯」的得票數?是否影響選舉結果?為何縣選委會可越過選民的選舉權來決定是否更正?
第二個案例涉案的都是投票所的最高主管——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以球賽來比喻競選:主任管理員就是球賽的主持人,主任監察員則是球賽的裁判長。這兩人聯手作弊,那球賽還有公正性可言嗎?將弊案報請球賽協會主持公道,結果協會又一昧袒護,竟將聯手作弊當作「疏失」,民眾對球賽還會有公信嗎?
這兩個案例毀損的目標都是「1號宋楚瑜」,至為明確——百張丟棄有效選票悉數是宋楚瑜;宋楚瑜從最高票,被變造為反而落後四十票之多。甲仙鄉的案例,受毀損者是宋楚瑜,而獲不當利益者是陳水扁。台南市的案例是花蓮案的改良版,丟棄百張宋張有效票,補入某候選人的票,往返差距是二百票,只要八分之一的投票所有這差距的「作票」,就會造成三十萬選票差距,推翻了這一次選舉的結果,這是不應不加重視的。
八年前花蓮案,檢察長李訓銘當時明確表示:「作票作一張或一百張都同樣是犯罪,並沒有區別。」尤其,負責選務的官員作一票,就足以毀損整體選舉的公正性。並不是必須達到影響選舉結果的票數,才足以毀損公正性。
李檢察長強調:「選舉作票對於國家社會傷害至深。」台南市、甲仙鄉的二「作票」案,事證已極明確,本調查報告已具體陳述,在此鄭重籲請:
一、請內政部轉囑中央及縣市選舉委員會對此二案重新全面調查。原調查自行裁判,認定此二件「作票」,僅「作業疏失」而自行結案,顯有未當。新調查應將調查所獲事證移送檢察署續做偵查。
二、請法務部將杜絕選舉弊端與掃除黑金並重,因二者是不可分的。「歪哥」的選舉,必然產生「歪哥」的執政者及民代,這才是黑金政治的源泉。事實上,黑金早已介入選舉,籲請檢察署追效當年偵辦花蓮案的鍥而不捨,繼續積極偵查此次大選的作票案。
三、請監察院針對選委會掩護不法「作票」,進行調查,公布真象。本調查報告人最後誠懇籲請全國人民不論朝野,不論官民都能超越黨派,超越族群,一起來正視選舉作票的嚴重問題。
甲仙鄉的案子,兩位主管選務人員利用人民付託的職權,顛倒了選民的決定,他們變造的雖然只是一個投票所的投票結果,但所顛覆、所扭曲的是整個民主政治的價值:被蔑視、被侮辱的是全體選民。台南市的案子,也是兩位主管選務人員利用人民付託的職權,將百張選票丟棄。所丟棄的是選票,所踐踏的是民主。將張張神聖選票化為垃圾堆裡的零落廢紙,是對一千五百萬選民的否定與侮辱。不管這些有效選票,圈選的是宋楚瑜、連戰、李敖、許信良或是陳水扁,每一位選民都應該勇敢站起來抗議。沒有嚴肅公正的選舉,是不可能產生廉能的政府與議會。而民主政治終將淪為黑金共治,這是全體國人應有的共識與惕勵。此二作票案例的發生,及案發後選委會的掩護不法,是民主選舉沉淪的警訊。端正選風,改革選舉,請就從認真查辦「作票」開始。
謹將本調查結果公布,敬請 各界公鑒

報告人:高資敏
             林壽山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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