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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主要是政治家甚或政客們的事;而政治的法理詮釋與闡述則是政治法理學者們的責任!
好的法理詮釋與闡述即政治法理解析,嚴格地說,是一中立的理論透視與思考。故而,對於處於政治觀念對立的雙方的思維轉換與共識建構皆會有裨益!
解析一﹕台灣需要既堅定又能超脫"自我認同",以贏得大陸與國際社會的"基本承認"!
第一條、 依照中華民國憲法所楬櫫的國家定位,即為兩岸目前在事實與法理上的現狀,此一中華民國主權現狀必須受到兩岸與國際社會的承認與尊重。(引自「扁宋會」十條共同結論,下同。)
理論上說,一個國家的憲法及其國家定位,是內在性問題,是主權權力所在,無需國際"他者"批准。但從現實國際政治法理秩序言,需要多數國家認同或"承認",既是一個公認的國際法準則;也是當代國際政治格局的現實(限定與規約)。所以,這構成了主權理論上一個問題悖論﹕即主權事實/法理與政治現實的衝突問題。或者說是"法理與政治強權"的對立問題。
台灣當前所面臨的"國家定位或認同"問題,正是根源於這樣一種國際政治現實窘境或稱國際法難題。台灣中華民國主權獨立這一既成事實,若僅從法理上說是不成問題的!祂是由兩岸五十多年分割,原中華民國歷史現實演變的結果。這從國際法理"主權國家由於內戰分裂,領域變更,但並不影響主權國家地位存在的事實原則"而論,共識第一條"依照中華民國憲法所楬櫫的國家定位,即為兩岸目前在事實與法理上的現狀,此一中華民國主權現狀必須受到兩岸與國際社會的承認與尊重。"即台灣一貫堅持的"中華民國主權獨立"訴求,在政治法理與事實上是成立的。問題在於,如何能突破現實面對的難題?又能更深層的發掘出其特殊的內涵與意義(尤對未來法理中國重建而言)。
課題一,在法理事實與憲政規範之間﹕從歷史向現實轉換如何可能?若就台灣自身而言難點在,中華民國憲法至今並未獲得與事實相稱的轉換(改變)。而要單方面修憲或制憲,恐又為情勢與現實所不容。其國家政治演變歷史和國際政治現實的原因與限定是眾所週知的。那麼,現實面對的問題是,是否按照一些主張﹕僅僅是單獨將憲法中的"一中"有關條款拿掉(依憲政程式修憲修掉),即可完全跳脫"一個中國"的陰影呢?看來並非如一個正常國家那麼簡單。無論從內部還是大陸,遭遇激烈反彈而滯礙難行的現實是可以想象的。所以,對此若從法理上求解,就需要一種理性的"反向思維"﹕既然目前台灣還不是一個正常的"完全主權獨立"的國家(僅從國際認同方面判斷),還存在一個特殊的"憲法轉換"與需要進行政治協商來解決的"主權爭議"問題。那麼,相應需要特殊的對待與對稱的政治/憲政處置,也就是"不言自明"的。同樣,雖然台灣現實的"主權地位"毋庸置疑,但若要求得真正"完全的"主權國家的實質內涵與國際空間(如國際承認與有效參與國際),可能必要的"主權承諾"或"主權權利的讓度"就是不可回避的議題。從政治層面言,就是需要在尊嚴與對等的前提下,與大陸"協商出"或"共同建構"一個新的,可以包容兩岸訴求的"主權架構/或狀態"來。從而走出長期"各說各話"的政治對立困境。
課題二,台灣面臨的究竟只是"憲法"問題,還是深層的憲政實踐問題?若從另一個角度看,僅就台灣憲政議題來論,似乎不是如一般想象或實踐中一直在做的那樣﹕單純只是一個"憲法"的問題,而諸多現象都反復說明,本質上是憲政不彰的問題。所以,不僅僅要從憲法問題角度來思考,關鍵必須從憲政本身來思考憲政問題解決的正確途徑。這裡,不僅存在內在的"憲政與民主化的磨合"問題,同時,也包涵了台灣特殊的"憲政與政治國家完構如何可能?"的議題等等。那麼,此一共識中"依照中華民國憲法所楬櫫的國家定位"與"中華民國主權現狀"的表述,其意涵與意義,正如扁宋會後所作的闡釋,即"中華民國是最大公約數",是朝野雙方政治認同的基礎!這無論從民主原理還是法治原則,國家政黨政治必須服從憲法來說,都是合法與必要的!
雖然,這種表述並未涉及"中華民國憲法"規範內容與現實相悖離的憲法問題。但從台灣政治朝野長期尖銳對立情勢言,無疑是一個邁向整合的新開端。而且從一定的政治宣示的效果論,還具有三方面的意涵﹕一是,促進台灣政治回歸憲政法治面;二是,確定台灣朝野政治共識與法理行為的憲法基礎;三是,籍宣示台灣兩岸關係政策,固守"中華民國法統與主權地位"為基本原則(或底線)來因應大陸兩岸方針與政策,並回應國際社會對維持臺海現狀的呼籲。可以說,既是理性現實的政治行為,更是一次法理行為的宣示!
祂的意義在於﹕既可以啟發人們思考,台灣內在政治對立與尖銳衝突的根源究竟在那裡?又可以促進人們深刻認知和理解台灣民主化與憲政法治化相磨合的難題與現實意義所在!進一步說,從法理思考與行為來因應與化解兩岸危機衝突,無疑是值得探索與實踐的徑路!
從一定意義上說,台灣內部長期政治對立與尖銳衝突的根源,表面上看是由於政黨理念與政策取向上存在的差異所造成,是國家體制轉型過程政黨政治竟存的負面結果。但實質上卻是,政治與規範,政黨政治行為與憲政法治相悖離所引致的惡果。這不能不說是台灣民主化應該深刻反思的關鍵問題所在!
雖然,客觀上說,憲法本身是存在諸多問題﹕體制性的,結構性的以及與現實的悖離等。因為畢竟祂是歷史的和政治分割的產物。但這畢竟是憲法問題,而不必然是憲政問題。當然,一定意義上可以說,許多憲政問題是由於憲法而引起,但真實的憲政根本性問題,只能從法意精神與法治本身來找根源,並尋求化解之道!
所以,台灣目前雖有憲法與憲政需要改造與轉換的問題與基本共識。但從深層面講,是需要關注台灣的憲政實踐問題﹕即不僅要從憲法方面思考憲法與憲政問題,更要從憲政本身運作狀態與水準來反思憲政。倘若能真正實踐憲政,那麼,台灣所面臨的主要問題,將可能逐漸化解於"無形"。
從一定意義上說,這是當前臺灣在面臨內外諸多困擾的情勢下,需要作的關鍵性思維觀念轉換提昇的課題。祂較之憲法文本問題與一般性憲法規範條款的更改問題等等,要更具關鍵性與根本性。祂不僅涉及國家領導人與政府行政立法司法行為品質與狀態,同樣,還關聯所有政黨行為,政治人物行為及所有政治團體,社會組織的行為的水準與品質等等。以及決定性地國家憲政體制與規範的效力,對政治的憲政規範效果等。這些都可以從現實的憲政狀態指標,整個國家社會政治生態環境狀況,乃至台灣的民主法制化程度來認知與評估。由此,台灣的憲政改造與重新建構的課題,才有可能提昇到一個恰當與應有的層面。而憲法與憲政轉換的方向與途徑等課題,也可以在這一思考與檢視過程中獲得逐步解決。
課題三,如何從憲政精神原則的闡釋與弘揚,重建"國家認同"?
從法理上說,"中華民國憲法"的存在與續延,正彰顯了一種法統與政權正當性的根基,是中華民國憲政法治的合法性所在!而且,其彰顯的自由民主人權法治的憲政法理與原則精神,依然是今天台灣憲政民主化的依憑與根據!就此而論,祂不僅需要改造(硬體,結構與具體規範方面的),更需要闡釋與弘揚(在精神原理與原則及實踐完構方面等等)!一定意義上說,單純修憲與優質憲政改造的根本區別在此!
從台灣十多年民主化的實踐來看,台灣面臨的深層憲政問題,不僅僅是憲法文本的問題,而是現代憲政的法理精神與法治政治的實踐,如何真正貫徹落實的問題!既關聯著威權的"黨國"體制傳統的徹底改造問題,又關聯著現代憲政法治規範化的政黨政治與政府的"憲政與行政中立"如何可能?等議題!
概括地說,所謂政黨惡鬥,說穿了就是"法治不健全或憲政不彰"的集中表現!那麼若從現實政治面來看,總統與政府的角色定位問題,如首先是代表全體國民還是代表執政黨?對於一系列關涉大政方略的議題,是否首先要有一個超然中立的立場與態度?其正當角色與行為立場乃至法理行為的根據何在?似乎都是尚不明確或未被認真思考或被政治實踐忽視了的問題。這突顯的依然是"憲政規範及原則精神"是否被遵循的憲政問題。同時,依然是民主的政黨政治是否受到憲政法治的有效規範與約束的憲政問題。從是次扁宋會後,對陳水扁總統角色作為的質疑,也可窺其一斑。另一方面,從謝內閣因新的執政理念與政策勢向所遭遇的內部陣營的反彈與壓力,也可反證此一判斷。
其次,國家定位與現狀確認依憲作出,卻遭遇到"國家認同"與有損台灣主體性的質疑究竟說明瞭甚麼?大體上說來原因有三﹕一者,根源於中華民國憲法與現實的相悖離;二者,在於中華民國主權地位遭遇了國際上普遍質疑與排拒的現實情勢使然;三者,關鍵就在民國憲法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及其引致的現代憲政實踐諸問題﹕一方面可以說是憲政改造與建構的問題;另一方面卻是如何躬行與完化憲政實踐的問題。相較而言,若從政治現實與可行性方面看,後者具有更大地急迫性和可能性。就此而論,當代著名法哲學家J*哈伯瑪斯的"憲政愛國主義"命題,可能是台灣當下重建國家認同或強化對中華民國認同的一個非常現實而理性地選擇!
由此,也可以看出,扁宋會共識昭顯的政治意向,若能真實貫徹落實之。那麼,以"中華民國是最大公約數"為訴求和宣示,加之現實政黨政治互信的重建,無疑對化解台灣內部政治衝突和兩岸危機都有積極正面效用與作為!
解析二:關於兩岸政治協商的"機制與法制化"問題:
第四條、武力威脅或壓縮台灣的國際空間,均不利於兩岸關係的改善。為促成兩岸關係的正常化,並建立一個和平穩定的互動架構,雙方將凝聚朝野共識,共同推動有關兩岸和平發展的機制與法制化。
課題一:要將憲政民主的"機制與法制化"引入兩岸協商與關係建構之中!
所謂"兩岸和平發展的機制與法制化",或者兩岸關係建構的"機制與法制化"問題。既是一個新命題,也是從兩岸十多年關係交往和協商中存在的問題與爭議衝突難以化解的教訓中,總結出的新思維和新議題。
對此,現代憲政民主國家:凡關涉國家重大議題,無論是國體政體問題還是重大政策決斷,最終需由全民裁決,至少要經過確定的程式由民意立法機關確認批准,是法定的常態化現代憲政民主的政治機制。
而在兩岸關係處置中存在的問題是,一方面,大陸根本上並不具備這一民主憲政體制所擁有的"完善化機制"(軟肋所在);另一方面,民主化的台灣也是剛剛建立了全民公決制度。那麼,是否要和如何將這一"機制"運用到兩岸關係建構與處置中?本身在台灣就是一個尚存爭議,但關鍵在如何妥當實施!而又並不能輕易為大陸專制體制所接受的難題(或稱重要議題)。
如果,僅就"機制與法制化"的實質,它是一種法律程式,是一種政治決斷必須獲得立法/民意機關最終確認和批准這一現代國家原則來論。兩岸關係的建構與協商:程式化與法制化,是可能和必須做到的。由此,大陸也就不能再對台灣的訴求:凡關乎兩岸的重大議題需經台灣人民復決!這一現代民主憲政原則加以排拒了。關鍵在於台灣方面應該堅持並提出相應完整的建議構想,與一套切實可行的辦法,作為兩岸協商與關係建構的先決條件之一。
台灣長期以來遭遇大陸在國際上的打壓與武力威脅,是台灣政治與民意日見脖離的根本原因所在。雖然,由於兩岸之間存在制度與經濟社會方面的鴻溝與差異,但這並沒有妨礙兩岸經貿文化交流的持續發展,也沒有阻斷兩岸未來政治整合的趨勢與可能性。反而是,中共籍大陸中國的大國政治外交地位與經濟社會快速持續發展的強勢,來行封殺和擠壓台灣國際生存空間,不尊重台灣人民的尊嚴與基本意願,試圖以此達到"逼其就範"的目的,可謂終將適得其反!同時,不瞭解台灣民主化發展,人民意志與主體意識的高揚的實質意義與內涵,正是其專制的本質使然。
那麼,問題的另一方面是,台灣有無自覺意識的要將"現代民主憲政的法治民主機制"引入或運用到兩岸協商與關係建構之中呢?有無嘗試將這一優勢機制與民主體制幾能轉化為"正當化訴求"和對抗專制的法寶,甚或是引致和推動大陸民主化變革的有力杠杆!
台灣的"憲政改造"與"全民公決"(對國家重大議題行使公民復決權這一當今世界普遍形式),其實不但是民主發展深化的必然結果,也將是兩岸關係處置與建構最終必須要進行的程式所在。可以設想,如果大陸中共的政治思維:仍然停留在"國共兩黨"談判與較力,甚或只是十多年前的非官方而實質是由政府主導的談判形式(其背景就是兩岸拒絕政府間的直接政治談判)。那麼,就明顯地有違現實情勢以及台灣民主化之實質建構的意義與意涵!雖然,處於兩岸特殊關係衝突嚴重的現實情態下,以政黨外交來行突破與啟動兩岸政治協商的大門,是積極可為且有其特殊重要意義的!然而,兩岸關係處置最終必定需要步入"機制與法制化"正常軌道,應是毋庸置疑!
所以,僅此而論,兩岸關係發展與未來建構,共同面臨的一個議題和難點是:現實已經顯示並突出了這樣一個問題,即它還僅僅只是執政黨或政府之間"公開或秘密"運作的產物或政治傑作嗎?它還能迴避或拒絕民意表達與民意機關的參與,以及雙方必須在法律程式中進行法治規範化的運作和達至合法正當與確定地結果嗎?
當今世界國家(間)政治決斷與關係重建所依憑的兩種基本形式:一是,間接民權形式,由議會或立法機構依據法律程式確認或批准;二是,直接民權形式,交由全民公決來最後復決和批准。無論最終運用那種形式,都將是大陸中共所要面對的難題!因為,它要面對的不僅僅只是某個政黨或某界政府,而是要直接面對兩岸民意和立法民意機關的裁決與確認。尤其是,要面對台灣(相對弱勢一方的)民意認同與抉擇!對此,不但有諸多現代憲政民主政治理論原理的證成,一定意義上還可以說,是世界性當代國家政治倫理和民主精髓所在!僅此,可以看到兩岸關係處置方面的"機制與法制化"建構與遵循之議題的重要性,及其所包涵的精神意義與內容所在。如何藉此思考和提出兩岸制度化政治談判與協商的"正當性"要求!以重啟兩岸協商大門,並使其納入法治化程式與正常軌道,可以說是兩岸當局應該首先思考與達至新共識的問題。
課題二:以正當合法化的訴求,化解關於"九二共識"的爭議。並開啟兩岸政治協商與關係建構的"機制與法制化"新時期!
由此而論,九二年兩岸香港會談及其形成所謂不據文/口頭表述的"共識"方式,應該只是一段歷史和落伍的形式了。它不但未及完全意義上的正式的政府間談判與協議的層面;而且,還遠離了現代政治協商與協議,不但需要遵循既定法律程式和經民意立法機關確認和批准的程式,甚或最終交由雙方全民公決等(如歐盟憲法及任何重大議題決定,皆需經所有成員國全民公決多數認同才能通過)。所以,堅持所謂"九二共識"(大陸)和簡單拒絕"九二共識"這一非具有完全正當性/合法性的"事實"(台灣現執政當局),都是無助於兩岸重起政治談判與協商的非明智選擇!
所以,在台灣方面已經一再表態並見諸文字,願意在"九二會談"基礎上,重起兩岸政治談判與協商的新形勢下(是次"扁宋會"也突現了這一共識/結論的意涵)。大陸應該考慮如何摒棄其:既將"九二共識"與"一中原則"等同,又堅持對"一個中國"原則的單方面定義/設定的傳統立場與作法!並應該採取務實善意的態度,將近幾年來對兩岸中國現狀的比較恰當的政策表述(如中共十六大的精神"台灣與大陸同屬一個中國"一類)落實到法律層面,並貫徹落實到政治外交行動之中。
那麼,兩岸理性政治協商和關係全面健康發展的新時期就會到來,而未來可能的建構前景也將真正展現!僅此而論,是次大陸"反分裂國家法"第二條款:如上"同屬論",是把一個相對合理地表述放到了一個不恰當的法律形式之中。所以,它必須在兩岸經濟社會交往與國際政治外交實踐中,及今後的法律建構方面獲得"法理與事實的補救"!
解析三:在台灣"新三段"與大陸"新三段"表述之間,建構新的共識基礎!--一個"政治訴求交集"的法理建構!
第六條、任何台海現狀的改變,必須獲得台灣兩千三百萬人民的同意;並在兩岸善意的基礎上,不排除兩岸之間,未來發展任何關係模式的可能。
第八條、無意與對岸進行軍備競賽,以緩和台海的緊張局勢;並積極推動建立「兩岸軍事緩衝區」及建構台海軍事安全互信諮商機制。
議題一:在"憲法一中","九二會談精神"與"任何現狀的改變,須經台灣人民同意"之間!
這次"扁宋會"在達至基本共識結論之後,採取了一種雙方各自表述的方式,以各自不同的原則立場堅持與政治意向來詮釋和解讀共識意涵,並延伸結論內容:其關鍵有兩點,一是,是否意味著宣示"憲法一中"(注意:不是承認與否的問題,否則有是否違憲之虞!而"宣示"只是政治的策略考量問題。),和是否承認"九二共識"!就後者而言,實際上已經只是"政治的文字遊戲"的差別了。二是,陳水扁總統籍是次共識解讀,重申了執政黨的一貫理念--即"台灣前途決議文"精神:"任何現狀的改變,須經台灣人民同意"!並作了"新三段"論表述。
"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台灣的主權屬於兩千三百萬台灣人民;台灣前途的任何更動,也只有兩千三百萬台灣人民才有權利做最後決定。"---陳水扁
顯然,這是一種民主理念的堅持和重大政策的重述!倘若對于一個正常國家或世界大多數民主國家或就國際法民主自決原則等而言,並非問題;其用意和目的顯然仍是與大陸關於"一個中國"原則的表述相抗衡: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反分裂國家法/第二條》,或稱「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新一中三段論述,(系大陸前副總理錢其琛在二○○一年會見聯合報系訪問團時提出,並成為中共十六大決議精神)。--當前大陸對"一個中國"的政策和法律表述
如果進行比較分析,可見陳的表述,實質是一個關於"現狀改變"的程式或引伸為民主自決權利原則問題。強調的是,"只有台灣人民有權利作最後決定"!
是次扁宋會的一個重要結果,即在以朝野政黨協商並簽署協議的方式,正式將陳的"四不一沒有"政治承諾再重申一遍,並以文字確定下來,既接受在野黨約束與審視!又籍此向大陸和國際表示善意及任內堅守承諾的決心。
至於,扁宋會共識是否蘊涵了"憲法一中"和"九二共識",雖然,執政當局在會後解讀時加以否定,反映雙方仍需在後續協商中進一步確認。但從法理上分析只能得出兩點:一是,對此一憲政原則問題及導致台灣朝野政治分歧和兩岸爭議問題,台灣方面是否可以考慮通過"釋憲"來加以新的確認與危機化解呢?
其次,存在一個憲政原則與程式/權利理念宣示的區別。對此問題需要一個精確和憲法權威性的闡釋!所以,嚴格說來,對"憲法一中"和"九二共識"問題,台灣可以一並通過"釋憲"來形成一個兼具憲法權威性和現實政治認定意義的新的政治法理共識建構(這在相關修憲與制憲的內外條件根本不具備的現實情勢下,使政治與政策轉圓以走出困境可以考慮的一種途徑)。
而對"九二共識"問題,如上所論,是一個程式與合法性上是否"正當與正式"以及"完整與完全"的問題,而不是"有沒有"的問題!所以,要麼是執政的民進黨政府依憲作出新的宣示;要麼呼請"釋憲"來解決這一朝野與兩岸政治爭議方面的根本困境。否則,台灣政府何以能夠因應大陸"反分裂國家法"之後及兩岸政黨交往的新形勢呢!
相對應,大陸方面需要明確回答或考慮修正的是:"九二共識"意味著甚麼?究竟是"一中各表",還是"一個中國"原則?而關鍵本質在於:"一個中國"究竟是兩個分立對等/法權平等的政治實體,還是台灣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所謂"一中原則"意味著甚麼?即"一個中國"只是一個簡單的傳統"國家"概念,還是能包容兩岸既成事實國家形態及其整合建構可能的當代"複合國家"概念?(關於"複合國家"觀念,參見拙文《論"反分裂國家法"的法理困境》一文,刊《北京之春》2005,3月15日/第四期)等等。由此可見,僅僅在說法和文字上"玩遊戲",而不觸及本質的爭議,永遠是個解不開的"迷"!無論在台灣內部還是兩岸之間皆如此。
議題二:如何在兩岸表述的基本訴求之間發現和建構一個"新的集合共識"?
而實際上對扁宋會後陳的新三段論表述,最值得關注的是大陸國家主席胡錦濤在關於制定"反分裂國家法"講話中提出的一句話:
臺灣是包括2300萬臺灣同胞在內的13億中國人民的臺灣,任何涉及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問題,必須由全中國13億人民共同決定。
中國是包括2300萬臺灣同胞在內的13億中國人民的中國,大陸是包括2300萬臺灣同胞在內的13億中國人民的大陸,臺灣也是包括2300萬臺灣同胞在內的13億中國人民的臺灣。任何涉及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問題,必須由全中國13億人民共同決定。────胡錦濤
這裡,可以視為是對"只有台灣人民有權利作最後決定"(陳水扁)截然相對的回應。代表了兩岸對同一個政治議題所作的各自立場的重大原則宣示。對此進行解析,倘若能求得一個"法理交集",或稱"兩岸政治博弈"的共識原則集合基礎!那麼,理論上說,兩岸政治歧義與爭議衝突就有可能以此獲得消解!
首先,可以對兩岸政治爭議的關鍵表述作一歸納,自從一九九二年香港會談之後:
一,從兩岸對"一中"各表,針對的是國家法統與正當性問題,究竟是"中華民國"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迴避:擱置主權爭議!同時,台灣以單方面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大陸的合法統治,以求獲得大陸對台灣合法政府統治的承認。二,"中華民國在台灣。台灣中華民國主權獨立!依據《中華民國憲法》並根據事實法理宣示!"相對應的大陸憲法條款"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及一中新三段論述「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
由此,可以看到,在兩岸兩個憲法中存在"一個中國"的法理交集,而政治上卻存在根本性的分歧與爭議!關鍵是雙方憲法與政治訴求之間都存在"法理與事實"不相恰合的問題。
大陸的憲法宣示對台灣擁有主權,依據的是對中華民國的主權承繼。然而,事實是其主權權力曾未及台灣。而台灣中華民國憲法雖仍然保有"一個中國"條款,原因是其憲法沿用至今,未作根本改動。但在政策上已事實承認中共對大陸的合法統治。這就意味著:台灣在政治上,以大陸未曾完全承繼中華民國主權及主權國家不因其領域縮小/變更而喪失其主權地位的國際法原則等,追求中華民國在台灣主權事實與法理上相對獨立的"國家地位"和國際認同。從而努力成為一般正常國家並參與國際事務。
顯然,從法理上說,兩岸關係問題已經超越了現在國際法及其慣例所及範圍,成為一個疑難案例和"懸而未決"的政治法律爭議難題!而按照國際法原則與聯合國憲章規定的"和平解決爭端原則",兩岸只能通過政治協商,和平解決政治歧義與爭端!
現在需要的是尋找到協商爭議的突破點:那麼,在所有衝突爭議的對立訴求之中,唯有找到一個相互對應地,既是原則性訴求又具程式性的命題,才有可能經過合理的限定轉換,變成一個在法理與事實上具有交集的法理共識基礎!
按照這一理論原理方法,來對"陳--胡(台灣與大陸)對立訴求兩難命題"加以分析:
(I) 陳氏/台灣"最終決定"或"台灣人民同意"訴求,依據的是台灣中華民國獨立存在的事實與人民自決原則。它要求的是"現狀"改變,須經過台灣人民同意(或最終決定權在台灣)。這裡需要強調:目前台灣泛藍國親兩黨的基本政治訴求,實質都有"中華民國(台灣)主權獨立"與"現狀改變需經台灣人民同意"這兩項內容!
(II) 胡氏/大陸"共同?定"訴求,依據的是兩岸憲法共同具有的"憲法一中"原則條款和歷史中國的事實,以及國際法上的"具體條約"和當今世界普遍的"一個中國"共識。具體訴求是:兩岸同屬一個中國,"任何涉及中?主?和?土完整的??,必?由全中?13?人民共同?定。"
由此,兩個貌似無解的對立訴求,只要雙方都同意作一合理的限約,即可在一定程度上達至法理政治原則的"集合共識"或稱"兩岸關係的共同規則"。他的基本原則精神是:從法理上說,法權平等原則的精髓在於,它是"質的平等"而無"量的差異"。對於兩岸兩個平等而不對稱的政治實體的最基本權力/訴求,大陸不能以"十三億"來宰製"二千三百萬",以行剝奪台灣人民基本權力訴求之實。否則,無異于宣佈兩岸政治爭議問題無解!同時,台灣也可以自身基本訴求的權力得到確保(大陸和國際承認),而將整個訴求限定在一個"基本訴求集合"的法理框架內。從政治上說,就是在一定前提條件滿足基礎上,不再片面追求超越"現狀"(事實獨立)的"名義獨立"!
具體而言,在尋求兩岸政治訴求的集合共識建構目標基礎上:台灣訴求(I)的實質命題意義可化約為,統一需要台灣人民最終同意/批准!而大陸訴求(II)的實質命題意義則化約為,台灣獨立需要大陸人民同意!這可以說是,雙方對應政治訴求的實質或底線所在,並經過整合化約轉換成彼此包容的"集合共識"。那麼,如果將這兩點意在對對方訴求加以限定的訴求綜合在一起,或者說雙方都"有所取和有所舍"!就可以滿足訴求(I)和(II)共同的基本要求!這在兩岸關係和平建構層面,可以視為和"不獨不武"(國民黨的主張)等同;而在整個兩岸關係規範與建構的層面,設定兩條底線,建構了一個集合式框架。對此,當代著名的政治哲學與法學家羅爾斯的"交叉共識"理論,提供了一個理念範型可資借鑒!
這樣,為了雙方訴求的"底線"得到了滿足和保障!相應放棄(或保留)有違"集合共識"--"兩岸關係的共同規則"的權利,以彼此滿足對方訴求/權益。同時,又能防範在發生共同規則被對方破壞情形時,實行保障自己基本權利的政治和法權力。從而,實現兩岸關係"雙重承諾",為兩岸關係永久性建構提供可能並奠定可靠的基礎!
(比利時,20/3/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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